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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源点credit 2019-06-3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9〕33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失信的联动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一)各单位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后,应启动失信对象重点关注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认定工作。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二)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各单位应在列入后5个工作曰内下达《失信对象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决定函》,将列入事由、依据、期限及信用修复权利告知市场主体。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各单位应在列入前将列入事由、依据告知市场主体,并告知其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辩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予采纳或未提出申辩的,应直接列入“黑名单”,并在列入后5个工作曰内下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决定函》,同时告知其信用修复权利。

(四)对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可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

二、归集和发布

(五)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的,各单位应在列入后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信息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六)对列入“黑名单”的,各单位应在列入后5个工作曰内,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名单。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重点关注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开。

(七)对列入“黑名单”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在收到信息后,按有关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名单有效期

(八)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对于市场主体整改期限大于3个月的,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应与整改期限一致。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转入"黑名单”:

1.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无明确整改期限且未能在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年内3次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

(九)“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市场主体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又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名单有效期将从再次作出行政处罚之曰起,向后延续3年。

四、退出程序

(十)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或名单有效期届满的,各单位应将其移出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并在3个工作曰内,将退出信息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退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十一)市场主体退出‘‘黑名单”后,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能源行*信用信息平台应将‘‘黑名单”退出信患更新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有关要求

(十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信用联合惩戒的各项制度措施,明确认定发布、信息报送、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名单退出等相关要求,形成规范、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十三)各单位要主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能源企业和行业协会,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形成信用惩戒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进信用监管工作。

(十四)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性问题反馈资质中心,以便于掌握工作动态,适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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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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